question-icon 环境侵权与生态侵权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环境侵权和生态侵权到底咋回事。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感觉它对周边环境影响挺大,不知道这算环境侵权还是生态侵权,它们两者之间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想弄清楚这俩概念的区别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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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 #生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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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和生态侵权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存在明显区别的法律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环境侵权指的是因行为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里的重点在于对他人个体权益的侵害。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居民的农作物绝收,居民的财产权益就受到了损害,这就是典型的环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依据。 而生态侵权则主要是针对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它关注的是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减损,并不直接涉及特定个体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例如,过度砍伐森林,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这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属于生态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还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来规范。 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环境侵权主要是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而生态侵权除了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责任。比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农作物损失;而在生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责任,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 在举证责任方面,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而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上述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农作物绝收的案例中,居民只需要证明自己的农作物受到了损害以及工厂排放污水的事实,工厂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农作物绝收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生态侵权的举证责任相对复杂,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范围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和生态侵权在概念、侵害对象、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面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时,能够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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