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涉及公司债务问题该如何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在公司登记等。这种协议在很多公司中存在,但当涉及公司债务问题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首先,从公司外部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而言,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部关系来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着基于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有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比如,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公司债务,那么在名义股东对外承担了公司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股权代持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对公司债务承担问题作出约定,那么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实际出资人是公司的实际权益享有者,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出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但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实际出资人的责任。例如,名义股东在承担公司债务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实际出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此外,如果实际出资人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实际出资人不仅要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还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权代持协议涉及公司债务问题时,要区分公司外部和内部关系。对外,名义股东可能要先承担责任;对内,要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