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有哪些规定?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出钱的人不出面当股东,而是找个人代替自己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违法等无效情形,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该条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实际出资人虽然不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但只要能证明自己实际出了钱,就有权主张投资权益。 不过,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成为公司股东,是有条件的。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因为其他股东对于新加入的股东有一定的选择权。 另外,名义股东如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的一种限制和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