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是如何认定显名和隐名之间代持关系的?

我在投资中是隐名投资人,和显名股东有代持关系。但最近和显名股东产生了纠纷,不知道最高法在认定这种代持关系时有啥标准,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心里有个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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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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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最高法关于显名和隐名之间代持关系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的人,但在公司的相关文件里并没有登记他的名字;显名股东则是在公司文件上登记了名字,但可能并没有实际出资。 最高法在认定显名和隐名之间代持关系时,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代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而且协议不存在违法等无效的情况,那么这个协议是有效的,这是认定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出资情况。隐名股东要有实际的出资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给显名股东用于公司投资。有明确的出资记录能有力地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这也是认定代持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再者是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实际情况中,隐名股东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否享受了股东的分红等权利,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如果隐名股东有参与公司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并且显名股东知晓并认可,这也能辅助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 最后,还要看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也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资格。不过这更多的是涉及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的情况,但也从侧面反映了代持关系认定时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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