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明知股权代持时能否追加名义股东?
我是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后,想了解在法律层面我能不能追加名义股东来承担相应责任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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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债权人明知股权代持时能否追加名义股东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钱投资公司的人,让别人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自己在背后实际享受投资收益等权利。 当债权人明知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时,能否追加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直接针对债权人明知股权代持情况下能否追加名义股东的明确条文。不过,从相关的法理和司法实践来判断。一方面,如果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是代实际出资人持有,且债权人在知道该代持关系的前提下,其债权产生与该股权代持没有直接关联,那么仅因为知道代持关系就要求追加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只是登记上的股东,并没有实际享有因股权带来的利益,让其承担债务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名义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与实际出资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那么即使知道股权代持,也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追加名义股东。比如名义股东利用股东身份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追加名义股东,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追加名义股东。这些因素包括股权代持协议的具体内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债权的形成过程和性质等。法院会审查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定名义股东是否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总之,债权人明知股权代持时能否追加名义股东不是绝对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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