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探讨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股权转让纠纷和专属管辖这两个概念。 股权转让纠纷指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因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条没有直接提及股权转让纠纷,但对于涉及公司的纠纷管辖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如果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到公司利益、公司组织架构等事项,往往会适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为公司住所地法院更便于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然而,如果股权转让纠纷仅仅是单纯的合同纠纷,比如仅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不涉及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调整,那么一般会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应仔细分析纠纷的性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