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需要哪些证据,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家暴离婚案件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可以收集的证据类型** 1. **报警记录**: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会详细记载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是证明家暴发生的重要证据。例如,记录中可能会描述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的受伤情况等。 2. **伤情鉴定**:到正规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X光片、轻重伤的诊断证明等,都能直观地反映出受害者受伤的程度和原因。比如,诊断证明上写明的“头部软组织挫伤,系外力击打所致”等内容,可为家暴事实提供有力支撑。 3. **视听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家暴发生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这些视听资料虽然属于间接证据,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能增强证据的说服力。例如,录像中显示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殴打、辱骂等行为。 4. **证人证言**:邻居、居民委员会成员、妇联工作人员等了解家暴情况的人,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比如,邻居作证说经常听到受害者家中传来打骂声等。 5. **书面证据**:如果施暴者在事后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者出具了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材料,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直接提交给法院。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