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共犯的立案证据有哪些?


诈骗罪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的人。在司法实践中,要对诈骗罪共犯进行立案,需要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物证,这是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比如诈骗过程中使用的通讯工具、伪造的文件、诈骗所得的财物等。这些物证能直观地反映出诈骗行为的存在和实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物证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是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诈骗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书证能够清晰地展现诈骗的过程、金额、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对于认定诈骗罪共犯起着重要作用。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将书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比如案件的目击证人、了解诈骗情况的知情人等所提供的证言,能从不同角度还原诈骗行为的全貌。 被害人陈述也不可或缺。被害人就其遭受诈骗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是直接反映犯罪行为的证据。它能让司法机关了解到诈骗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具体伤害和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他们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具体情况的陈述和说明。虽然其真实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但也能为案件的侦破和认定提供重要线索。 此外,鉴定意见也可能成为立案证据。比如对伪造文件、诈骗金额等进行的专业鉴定,其结论能够为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提供科学依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像监控录像、诈骗过程中的录音等,同样可以作为证明诈骗罪共犯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将其纳入了法定证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