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什么情况继承人办理有关继承权需要所需的证据?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办理有关继承权往往在多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身份,继承人需要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继承人要证明自己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比如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以此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其次,如果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证据来支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定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继承人就需要提供符合这些法定形式的遗嘱文本,还可能需要见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再者,当对遗产的范围和状况存在争议时,继承人也需要提供证据。比如要证明某项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购买合同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所以,继承人要证明所主张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可以继承的财产。 另外,如果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争议时,也需要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若有一方主张另一方丧失继承权,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情形。 最后,当涉及到胎儿继承权的情况时,也需要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需要提供胎儿存在的医学证明等证据,以保障胎儿的合法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