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证据制度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疑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犯罪里证据制度是怎样的。比如证据要怎么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举证责任在谁等方面,想了解下具体的证据制度内容,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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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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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一大类犯罪的统称,涵盖了诸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多种具体犯罪行为。而针对这类犯罪的证据制度,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就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即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所作的记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记录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电子数据则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其次是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再者是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人民检察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通常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需要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一定的说明责任。 最后是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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