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有什么证据效力?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电话录音、手机拍摄的视频等。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其证明力上。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大小。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能够生动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场景,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然而,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并非绝对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视听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他人住宅内安装窃听、窃录设备获取的视听资料,因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视听资料要具有真实性。这要求视听资料内容未被篡改、剪辑,保持原始状态。如果视听资料经过剪辑、拼接等处理,可能会影响其真实性,法院可能会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拍摄设备的相关信息等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 最后,视听资料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使其取得合法、内容真实,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内容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如果视听资料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会根据其证明力的大小,结合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以申请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篡改等。总之,视听资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