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制性重复征税有哪些例子?

我在做税务相关的研究,对税制性重复征税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中,税制性重复征税具体有哪些例子呢?希望能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来解释,这样我能更好地明白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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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税收制度的原因而导致的同一课税对象在不同环节或不同税种中被多次征税的现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并举例说明。 首先是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则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这就意味着同一笔高档化妆品的销售额,被两种不同的税种进行了征税,属于税制性重复征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当企业实现利润后,需要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企业将税后利润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企业的利润就被征收了两次税,一次是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个人层面的个人所得税。 还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营改增前)。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则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对于一些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劳务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在当时的税收制度下,可能会出现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例如,一家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还销售了自产的建筑材料,可能就会面临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不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种重复征税现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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