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性重复征税特指对(国)的重复征税是什么情况?
我不太明白法律性重复征税的概念,看到说它特指对(国)的重复征税,我想知道这里说的对(国)重复征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在国际层面上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征税吗?还是有其他的含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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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两次或者多次征税的现象。在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税收方面行使的权力,它主要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不论这些所得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地域管辖权则是指一个国家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些所得的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 当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征税时,就会产生法律性重复征税。例如,A国的居民企业在B国取得了一笔经营所得,A国根据居民管辖权对该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而B国根据地域管辖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这样该企业的这笔经营所得就被A国和B国分别征收了一次税,形成了法律性重复征税。 为了解决法律性重复征税问题,国际上通常采用一些方法,比如免税法、抵免法等。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这一规定就是采用抵免法来避免法律性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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