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过,善意取得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这里可以反向推出,如果不满足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 例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非善意。这里的“非善意”就是说,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比如,转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却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 再比如,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是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受让人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财产,那么就可能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例如,市场上一台全新的电脑价值5000元,而转让人却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受让人,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交易就可能使善意取得不成立。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即使满足了善意取得的部分条件,也可能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如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就表明,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的例外主要包括受让人非善意、未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法律特别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等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