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有哪些除外规则?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是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除外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的财产优先拿到钱来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第一,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限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如果违反该规定进行抵押,那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就不能优先受偿。这是因为公益设施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个别债权的实现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和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某学校将其教学楼抵押给银行,这种抵押是无效的,银行不能就该教学楼优先受偿。 第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建筑工程存在担保物权,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比如,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同时又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那么在工程拍卖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会先得到偿还,剩余部分才由银行优先受偿。 第三,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优先权优先于船舶、航空器上的担保物权。例如,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船员的工资、人身伤亡赔偿等海事请求,这些请求权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在船舶拍卖时,他们的债权会先于船舶抵押权人得到清偿。 第四,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设立担保物权之前就已经欠缴税款,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先征收税款,担保物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企业在将设备抵押给银行之前就已经拖欠了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先从设备拍卖款中征收税款,银行只能对剩余款项优先受偿。 第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要受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限制。例如,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拍卖所得要先支付破产程序中的管理费用、变价费用等破产费用和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剩余部分才由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在上述多种情况下会受到限制。在涉及担保物权相关事务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了解这些除外规则,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