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例外情况?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受到限制,也就是存在例外情况。 首先,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共有人基于其对房屋的共有关系,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的债权关系产生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当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想购买房屋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其次,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往往涉及亲情、家庭关系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人身属性。从社会伦理和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法律赋予了这种房屋买卖一定的特殊保护,因此排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另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促使承租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如果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表示,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了。 最后,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有承租人可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承租人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