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机关收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人涉及一个案子,现在被执行机关带走了,我特别担心他们会被一直关着。我想了解下执行机关收押有没有时间限制啊,要是有,具体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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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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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收押期限指的是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关押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 在我国,不同的诉讼阶段,执行机关收押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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