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从哪天开始算起?
我遇到了执行异议的情况,法院已经开始执行相关判决了,我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我不知道执行异议的起始时间是怎么算的,是从法院开始执行时算,还是从我知道执行这件事算,还是有其他的算法呢?想了解下准确的时间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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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起算时间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是以收到书面异议之日来启动相关审查程序的。 对于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这里同样是以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的时间作为起始点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 简单来说,如果您要提出执行异议,不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还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通常都是以法院收到您书面异议的那天作为相关程序开始的时间。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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