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如何进行调增调减?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调增和调减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言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它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调增的情况通常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超出扣除标准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在会计核算中可能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这部分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再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这个标准,超过部分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的情况一般是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及加计扣除等项目。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了收入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将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还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等内容。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时,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