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有什么区别?


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是两个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容易混淆但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一种制度。而执行错误赔偿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 从适用条件来看,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执行回转的前提是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执行错误赔偿的适用条件则是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比如执行人员错误地查封、扣押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执行错误赔偿。 从性质方面分析,执行回转是一种执行补救措施,它的目的是纠正执行结果,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而执行错误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是对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和对受害人的补偿。 在程序上,执行回转一般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而执行错误赔偿需要受害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总之,执行回转和执行错误赔偿在概念、适用条件、性质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在遇到执行相关问题时,需要准确判断适用哪种制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