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是怎样的,刑期如何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将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和刑期计算方式。 首先,来看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执行方面,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上述被剥夺的权利。 接着,我们来探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方式因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例如,法院判决某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就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这两年的刑期。 第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这两个一年的期限是同时开始和结束的。 第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第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和刑期计算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