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执行这件事没办法再进行下去了,所以就结束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且也没有能力去获得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裁定执行终结。 接下来,我们说说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用大白话讲,就是你欠我的钱不还,但你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去要,那我就可以代替你去向别人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不向丙主张债权,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向丙主张权利。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执行程序因某些原因终结,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位权诉讼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在进行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同时,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总之,执行终结和代位权诉讼都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