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等。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后再单独提出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例如,小李起诉和小张离婚,小李发现小张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婚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伤害,那么小李就需要在这次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这是考虑到在实际情况中,有些被告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比如,小王作为被告不同意和小赵离婚,也没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小王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是因为二审程序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果在二审中直接处理损害赔偿请求,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所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让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小陈和小孙协议离婚,离婚后小陈发现小孙在婚姻期间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小陈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