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支出不需要发票也能做账?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支出不需要发票也能进行账务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的费用在500元以下,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只要取得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等的收款凭证,就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从路边的流动摊贩处购买了一些办公用品,花费了300元,摊贩给开具了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购买项目和金额的收款凭证,企业就可以凭借这个收款凭证入账。 其次是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并制作了工资表,工资表上有员工的姓名、工资金额、签字等信息,这些工资表和转账记录就可以作为入账的依据,而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因为员工提供的是劳务,不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还有就是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企业缴纳这些费用时,以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例如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凭借财政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就可以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企业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也不需要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对员工出差期间的费用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按照员工实际出差的情况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并以差旅费报销单等内部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