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是什么?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它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很多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 首先,在结婚方面,解释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以及本解释相关规定,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些规定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本解释中有所体现。 再者,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解释还对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作出了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些都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的相关内容。 最后,在婚姻中的损害赔偿方面。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