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情节,正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自首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例如张三在犯罪后,还没等警察找上门,就主动去派出所交代情况,这就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李四犯了盗窃罪,他把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物品等主要情况都如实说了,就算如实供述。此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比如王五因诈骗罪被抓,在被关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的抢劫罪,那么对于抢劫罪这一罪行,王五就构成自首。 接下来是立功的规定。解释第五条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例如赵六到案后,向警方提供了另一个重大案件的关键线索,帮助警方破了案,这就属于立功表现。 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比如孙七和周八一起犯了抢劫罪,孙七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和周八一起抢劫的详细过程,虽然这不属于立功,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对于自首和立功情节在量刑上的作用,该解释也有相应体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自首和立功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之,《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立功情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揭发犯罪、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