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1一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眼睛工伤1 -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来确定的。 一级伤残: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这意味着眼睛基本完全丧失了视觉功能,无法感受到光线或者不能准确判断光线的来源方向。在法律层面,依据该标准的规定,这种严重的眼部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的评定。 二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也就是说一只眼睛几乎看不见,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非常差,或者视野范围极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无论是单眼还是双眼,视力和视野都有较为严重的受损情况,符合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这几种不同的视力和视野受损组合,根据标准判定为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这些不同程度的视力和视野问题,依据法律被评定为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六级伤残的视力和视野情况相对五级有所好转,但依然存在明显的视觉障碍。 七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这些不同的眼部状况符合七级伤残的鉴定要求。 八级伤残: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八级伤残在视力、视野以及眼部外观和功能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九级伤残: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九级伤残的损伤相对前面级别较轻,但依然对眼睛的外观和部分功能产生了影响。 十级伤残: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一侧眼睑下垂覆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症状;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 。十级伤残是相对较轻的眼部工伤情况,但也对眼睛的正常功能和外观有一定的影响。 当职工发生眼睛工伤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