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处于什么地位?


在探讨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的地位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和重婚罪的概念。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虽然没去民政局领结婚证,但周围人都觉得他们是夫妻,他们自己也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然而,在我国法律中,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单纯的事实婚姻不再受法律保护为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有配偶”,通常是指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那么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如果前一个婚姻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而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新的事实婚姻,是可以认定为重婚罪的。因为在那个时间之前的事实婚姻是被法律承认的,具有婚姻的效力,此时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就构成了重婚。例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都认可他们是夫妻,后来张三在未与李四解除关系的情况下,又和王五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张三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但如果前一个婚姻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新的事实婚姻,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比如,甲和乙在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领结婚证,之后甲又和丙领了结婚证,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重婚罪。不过,如果明知他人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比如,A已经和B领取了结婚证,C明知这一情况还和A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C和A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在认定重婚罪中的地位要根据其形成的时间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事实婚姻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有着不同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