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集中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它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的审查,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份额可以简单理解为经营者的业务在整个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比例越高,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就越强。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据了较大的份额,那么它就可能有能力控制产品的价格、产量等,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
二是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这是指市场中少数几家最大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总和。如果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几家企业就能够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也会增加。当经营者集中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可能会设置一些障碍,使得新的企业难以进入市场。比如,集中后的企业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同时,集中也可能影响技术进步,如果集中后的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可能就会减少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
四是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集中后产品或服务的价 格、质量等方面。如果集中导致企业减少了竞争,那么它可能会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集中可能会挤压它们的生存空间,影响它们的正常经营。
五是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例如,在一些关键产业,如果出现过度的集中,可能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考虑与经营者集中有关的其他因素。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总之,审查经营者集中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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