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新厂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在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新厂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判断的关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工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工厂和员工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那么员工不去新厂,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比如工厂从城市的东边搬迁到西边,距离很远,严重影响了员工的通勤和生活,使得员工去新厂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工厂搬迁距离较近,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工厂为员工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安排通勤班车等,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员工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去新厂工作,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新厂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与工厂进行协商,了解工厂的搬迁安排和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