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实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呢?


在法律诉讼中,有些事实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和过程,比如四季更替、昼夜交替等;定理和定律则是经过科学验证的原理,像数学中的勾股定理等。这些内容是被广泛认知和接受的客观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其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类事实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比如当地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知名的历史事件等。不过,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那么该事实仍需举证证明。 第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会基于某些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另一事实,这种推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其有过错。当事人无需对这种推定的事实进行举证。 第四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一般理性和生活常理的规则。比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某人持有某物品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对该物品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同样,如果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该事实仍需证明。 第五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其中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不过,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则不在此列。 第六是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判一样,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其确认的事实通常也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最后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一般无需再举证。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则需要重新举证。 总之,了解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