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违约了该怎么办,如何处罚违约的卖房人?


当卖房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时,买房人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违约责任”这个概念。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卖房人违约就是违背了和买房人签订的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子卖给自己,完成房屋过户等手续。比如,合同约定了在某个日期交房并办理过户,卖房人违约不想卖了,买房人就有权要求其在约定日期履行这些义务。 要是卖房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比如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并且完成了过户,买房人则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有多种。定金罚则是其中一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假如买房人交了2万元定金,卖房人违约,就需要返还4万元给买房人。 此外,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卖房人违约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5%,房屋总价是100万,那么卖房人就需要支付5万元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买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卖房人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同时,对于因卖房人违约给买房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买房人因为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看房的交通费用、为办理贷款支付的评估费用等,卖房人也应当进行赔偿。总之,当遇到卖房人违约的情况,买房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