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制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构成什么罪?


虚制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通俗来讲,就是公司里的员工,凭借自己手上的权力和工作便利,把公司的钱或者东西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就会构成这个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包括通过虚制假账来套取资金这种手段。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做账的便利,虚构业务、虚报费用,把套取出来的资金放进自己口袋,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可能构成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如果实施虚制假账套取资金行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那么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的是,贪污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针对的是国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公共财物。 最后是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挪用资金罪和前面两个罪名有所不同,它一般是暂时挪用资金而不是据为己有,但如果虚制假账套取资金后,最初是打算挪用,后来又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判断虚制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具体构成什么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资金的性质、行为的具体方式和目的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者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