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我遇到了涉及虚假诉讼的案子,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关于虚假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由原告来举证还是被告来举证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划分方式?我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应对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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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关于虚假诉讼举证责任的划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虚假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那么提出主张的这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比如,当原告主张被告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时,原告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像证明债务关系不存在的书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也会依职权进行调查。例如,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时,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关主张,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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