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用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耕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耕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手续和满足相应的条件。 首先,从条件方面来看,征用耕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涵盖了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等多种情况。 其次,在手续方面,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拟定征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的方案。第二步是审查报批。征地方案拟定后,需按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步是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四步是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五步是制定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