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味着什么?
我不太理解‘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句话。我在生活里有时候做事没多想后果,现在有点担心会不会涉及这方面问题。我想知道这个规定到底是啥意思,有啥法律影响,能给我详细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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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认定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按照他的年龄、知识、经验以及当时的环境等情况,是有能力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举个例子,一个司机在开车时,明知道超速驾驶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到其他人和公共安全,但他没有控制车速,结果导致了事故发生,这就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如果一个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法律所规定要追究责任的,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里要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预见”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的性质和当时的具体环境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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