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涉及到特别程序。但我不太清楚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比起来,有啥特点。想了解下特别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流程、审判组织等方面,和一般程序比,有啥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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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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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将详细阐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首先,适用范围特定。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几类特定的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而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例如,宣告失踪案件是为了确定某人失踪的事实,以便处理其财产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其次,审判组织特殊。在特别程序中,审判组织的形式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其他案件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种灵活的审判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提高审判效率。比如,简单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可快速处理。 再者,实行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这与普通程序的两审终审制不同,目的在于迅速、及时地解决案件,确定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例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旦判决作出,就立即生效,以保障相关民事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然后,审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般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较短的审限能够使相关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尽快得到确定,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最后,不适用再审程序。由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确认,所以不适用再审程序。如果出现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例如,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审判组织特殊、一审终审、审限较短以及不适用再审程序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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