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是怎样规定的?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一般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及解读。 首先,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性别而在招聘、晋升等方面进行歧视。比如,不能因为女职工可能面临生育等情况,就拒绝录用或者不给予其晋升机会。 其次,在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像矿山井下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等,这些都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以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再者,对于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权益也有专门规定。在经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女职工一定的休息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作业等。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女职工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