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反担保有哪些分类?


在理解融资租赁反担保分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融资租赁反担保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接下来介绍融资租赁反担保的常见分类。 首先是保证反担保。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由一个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向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例如,在融资租赁中,A公司为B公司的租赁业务向C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D公司作为保证人又为B公司向C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如果B公司违约,C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D公司就要向C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抵押反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在融资租赁项目中,承租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人作为反担保。 再者是质押反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承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担保人。 另外,还有留置反担保等方式。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在融资租赁反担保中,留置方式相对使用较少。 总之,不同的融资租赁反担保分类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的融资租赁项目情况、各方的信用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反担保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