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指的是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等一级医疗事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的赔偿。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赔偿项目通常包含以下这些: 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耽误了工作,从而减少了收入,医疗机构需要进行赔偿。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这是为了补偿患者在住院期间额外的饮食费用支出。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对陪护人员因陪护患者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 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比如假肢、轮椅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是针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的情况。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是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