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五种?


在法律层面,存在以下五种常见的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一种,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主合同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则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障债权实现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且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担保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原本债务是10万元,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将债务增加到15万元,且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责。 第四种,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比如,债务人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同时还有保证人提供保证,若债权人放弃了对房产的抵押权,那么保证人在房产价值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第五种,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故意勾结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该保证行为是无效的,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