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的担保有哪五种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为了保障自己能顺利收回借款,想了解一下债的担保方式。听说有五种,具体是哪五种呢,而且这些担保方式都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能不能切实保障我的权益,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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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的担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的担保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我国,债的担保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种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债权人借钱,如果到期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房子拍卖,用拍卖所得的钱来偿还债务。 第三种是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出质的担保方式。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种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以留置定作的物品。 第五种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五种债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效力,它们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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