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和公司签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说不打算和我续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需不需要给我支付经济补偿呢?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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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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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金钱,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去工作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比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工资待遇降低、工作环境变差等,劳动者不同意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本每月工资是5000元,合同到期后续签时用人单位将工资降至4500元,劳动者因此拒绝续签,此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待遇不变或提高、工作岗位更有发展前景等,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提出维持原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而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明确是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再续签,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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