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哪些法定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他们需要履行的一些主要法定义务。 首先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意味着他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比如,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保证所提供的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其次是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时,食品经营企业也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再者是进行食品召回的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另外,还有标注食品信息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最后是接受监督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