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阐述该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行为包括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其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量化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比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重伤、死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程度,像因食品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否引发了大规模的公众恐慌、市场混乱等。 再者,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时,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相对不那么严重,可能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要是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特别严重后果,就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此外,如果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确保罪责相适应。总之,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追究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