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每一期都延迟给付是否可以要利息?


在工程欠款每一期都延迟给付的情况下,通常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工程欠款利息本质上是一种因欠款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给债权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也就是说,当发包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原本可以用这笔钱去做其他事情来获取收益,但因为发包方的延迟支付而无法实现,所以发包方需要支付利息来弥补承包方的这部分损失。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意味着,如果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欠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那么就依照此标准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那么就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与工程欠款发生时相同期限、相同类型的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承包方能够获得合理的资金占用补偿。 此外,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明确了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确定利息数额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当工程欠款每一期都延迟给付时,您是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如果有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同时,要注意利息的起算时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