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是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我遇到个事儿挺困惑的,有人以威胁手段逼对方到酒店,想发生性关系。我就想弄明白,这种情况到底算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啊?我想详细了解下法律是怎么界定这两种情况的,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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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关键在于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相关法律概念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意味着犯罪行为还处于准备阶段,比如计划犯罪、准备工具、寻找合适场所等行为。 而强奸未遂是指明确的强奸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强奸。也就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 对于以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这种情况,通常应认定为强奸预备。这是因为,虽然犯罪人实施了威胁行为,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已经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性交行为。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人将威胁发送出去后,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只有当犯罪人接触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发生性交行为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强奸行为已经着手。例如,犯罪人通过威胁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但还没来得及与被害人有进一步身体接触等实质性动作就被阻止,此时就属于预备阶段。因为仅仅是威胁和将被害人带到酒店,还没有进入到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实质动作阶段,还处于为实施强奸创造条件的状态。 相关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强奸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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