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很多涉及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适用情况。 首先,一般原则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中,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其次,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则。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比如,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后,外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内,此时中国公民若要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再者,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若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争议,也可以到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涉及华侨的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离婚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