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我和我对象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确定的,是按双方的国籍,还是居住地址,或者是其他什么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呢?
展开 view-more
  • #涉外离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涉外离婚案件。简单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就是涉及到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 对于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我国法律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就好比在一场纠纷中,要到被告所在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就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很多涉外离婚案件中,会出现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诉讼就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当被告不在国内居住时,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即使双方都在国外,只要还没有在国外定居,就可以向他们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华侨的特殊情况,为他们提供了在国内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途径。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同样是为了保障华侨在离婚问题上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国外法院的管辖限制而无法解决离婚问题。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是根据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的,包括双方的国籍、居住情况、婚姻缔结地等。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离婚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