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损失可以一并主张吗?
我之前和别人签合同交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又让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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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定金和损失是否可以一并主张,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定金和损失原则上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定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损失补偿功能。如果允许同时主张定金和全部损失赔偿,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定金,同时就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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